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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禁止国信证券(香港)经纪有限公司(国信)前负责人员、董事兼交易部主管朱丽华(女)重投业界,为期12个月,由2020年6月23日起至2021年6月22日止(注1)。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禁止国信证券(香港)经纪有限公司(国信)前负责人员、董事兼交易部主管朱丽华(女)重投业界,为期12个月,由2020年6月23日起至2021年6月22日止(注1)。
上述纪律行动源于证监会早前就国信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12月期间,在处理第三者存款时违反了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监管规定而对其作出的处分(注2)。
证监会发现,国信的违规行为可归因于朱没有履行其作为负责人员及国信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注3)。
国信有职员于2013年向高级管理层(包括朱)提出,该公司对第三者存款的内部监控存在缺失。然而,朱却认为该事与她无关,亦没有采取任何步骤来确保有关缺失已被纠正。她知而不行,使国信于关键时间内没有在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方面制定充分的内部监控措施。
朱亦不时从国信当时的交收部主管收到第三者存款的纪录。有关纪录显示,国信为其客户处理了大量第三者存款,与其宣称不鼓励第三者存款的政策不相符。尽管国信所收取的第三者存款金额庞大,但朱却没有采取任何行动,亦没有向其上级或国信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上报相关事宜。
除对第三者存款所涉及的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视而不见外,朱身为开户申请的批核人之一,也没有确保国信职员遵从有关客户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的评估程序,即没有按照国信的合规手册所规定将有关过程记录在案。
证监会认为,朱的行为并不符合其作为持牌法团负责人员所须达到的标准。
证监会在决定上述纪律处分时,已考虑到所有相关情况,包括国信的监管违规情况严重及朱过往并无遭受纪律处分的纪录。
朱曾就证监会的决定向证券及期货事务上诉审裁处(上诉审裁处)提出复核申请。上诉审裁处其后于2020年6月23日批准朱撤回其复核申请,并作出命令将讼费判给证监会(注4)。
完
备注:
朱在2010年2月26日至2019年2月20日期间就第1类(证券交易)及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受规管活动,并在2011年3月14日至2019年2月20日期间就第2类(期货合约交易)及第5类(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受规管活动,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并获核准成为国信的负责人员。朱现时并非证监会持牌人。
国信先前遭证监会谴责及罚款1,520万元。请参阅证监会2019年2月18日的新闻稿。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操守准则》)第9项一般原则规定,持牌法团的高级管理层应承担的首要责任,是确保商号能够维持适当的操守标准及遵守恰当的程序。《操守准则》第14.1段进一步订明,持牌法团的高级管理层应适当地管理与商号的业务有关的风险。
请参阅载于上诉审裁处网站(www.sfat.gov.hk)的上诉审裁处申请(编号:2020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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